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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是否有期限?

            | 懸賞:0 | 分類:財稅服務 | 地區: 北京市 | 瀏覽 138 次 | 2018-02-08 11:24:19

            這個問題指定了回復者,你暫時無法回答!

            全部回答 (1)

            • 管理員 | 工商 2018-02-08 11:29:3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規定,從2017年10月30日起,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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